《辽宁省实验动物治理步伐》业经2002年7月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聚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实验动物治理,包管实验动物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凭证国务院《实验动物治理条例》,团结我省现实,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谋划、检测、使用和治理事情。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分认真全省实验动物治理事情。市科技行政部分协助省科技行政部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治理事情。卫生、药品监视、质量手艺监视等有关行政部分和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应当凭证各自职责,作好实验动物治理事情。
第四条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谋划单位和小我私家(以下简称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包管实验动物质量的饲养、繁育情形设施和检测手段;
(二)饲料、饮水、垫料等切合划定标准;
(三)有健全的质量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手艺职员、检测职员和饲育职员;
(五)种子泉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者其认可的种源单位,且遗传配景明确,质量切正当定标准;
(六)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切正当定标准;
(七)国家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使用实验动物举行科学研究、教学和药品、生物制品及其他产品检定的单位(以下简称实验动物应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实验室情形设施切合划定标准;
(二)实验动物泉源于持有实验动物生产允许证的单位,并具有质量及格证;
(三)饲料、饮水、垫料等切合划定标准;
(四)有健全的质量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实验动物饲育和实验职员;
(六)国家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实验动物的质量、情形设施和饲料,由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举行检测。
对实验动物实验质量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质量检测机构必需客观、公正地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七条 实验动物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向省科技行政部分申请治理实验动物生产允许证或者实验动物使用允许证。
申请治理实验动物生产允许证,应当提交实验动物种子泉源证实、法定检测机构的情形设施检测报告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治理实验动物使用允许证,应当提交实验动物泉源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允许证复印件、实验动物质量及格证以及法定检测机构的情形设施检测报告。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质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举行审查,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议。批准的,发给实验动物生产允许证或者实验动物使用允许证(以下统称实验动物允许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实验动物允许证有用期为5年。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在有用期满前的6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部分提出换发申请。省科技行政部分应当比照第八条划定治理换发手续。 实验动物允许证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出租。
第十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需要新增实验动物允许证挂号事项的,应当向省科技行政部分提出申请。省科技行政部分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举行审查,经审查及格的,治理变换手续。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阻止从事实验动物允许证挂号事项的,应当自阻止行为爆发后的30日内将实验动物允许证交回发证部分。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销售实验动物时,必需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及格证。 实验动物质量及格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实验动物生产允许证编号;
(二) 品种、品系的名称、级别;
(三) 遗传配景或者泉源;
(四) 微生物、寄生虫的检测日期及效果;
(五) 单位认真人署名。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分为通俗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通俗级实验动物在通俗情形内饲养、繁育;清洁级和无特定病原体级实验动物在屏障情形内饲养、繁育;无菌级实验动物在隔离情形内饲养、繁育。详细情形标准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种种实验动物饲养、繁育情形的选址和结构以及实验动物所占笼具的面积,应当切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划定。
统一实验室不得同时举行差别品种、差别品级和互有滋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当凭证差别的实验目的,凭证相关手艺规范,使用响应品级的及格实验动物。
使用的实验动物品级不切合相关规范,或者使用缺乏格实验动物举行产品检定或者清静评价的,所取得的检定或者清静评价效果无效,所生产的药品、生物制品以及其他产品不得提供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当凭证实验动物的习性,为实验动物提供相宜的情形。动物实验职员在实验历程中,应看成好实验设计,优化实验程序,减轻对实验动物造成的痛苦,并镌汰实验动物的使用量。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需凭证省科技行政部分划定的隔离检疫限期举行隔离检疫。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发明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实验动物,应当接纳下列步伐:
(一) 对实验动物实时举行隔离、诊治;
(二) 对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举行消毒;
(三) 对有关职员举行身体检查、监护和治疗;
(四) 连忙报告外地卫生防疫、动物防疫监视机构的省科技行政部分。卫生防疫和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接到实验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连忙接纳控制、杀绝步伐,避免疫情伸张。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对失去使用价值并可能对人体康健造成危害的实验动物,应当就地正法;对患病殒命的实验动物,应当实时查明缘故原由,并纪录在案。 对实验动物遗体,应当在焚尸炉内销毁或者举行其他无害化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防疫的基本状态报告省科技行政部分。省科技行政部分对不切合划定条件的,责令其在90日内举行整改;仍不切合条件的,责令其阻止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运动。
第二十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允许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行政部分责令阻止生产、使用。取得实验动物允许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行政部分给予忠言,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实验动物允许证,并向社会宣布:
(一)凌驾允许证有用限期或者逾越允许证划定规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出租实验动物允许证的;
(三)销售的实验动物无质量及格证或者质量及格证载明内容不实的;
(四)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不切合相关规范,或者使用缺乏格实验动物举行药品、生物制品和其他产品检定或者清静评价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对爆发的疫情不接纳步伐或者步伐不力,造成严重效果的,凭证国家防疫执法、规则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由省科技行政部分作废其检测资格,对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行政处分,必需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行政治理部分的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步伐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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